食品安全法第146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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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品安全法第146条

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内容如下:

     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、质量监督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,违法实施检查、强制等执法措施,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,应当依法予以赔偿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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